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96********,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西峡县**镇**村**组**号**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时30分,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和被害人查某某两人在**镇**菜馆因琐事发生冲突,罗某某用啤酒瓶将查某某打伤。
经鉴定:查某某面部创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罗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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