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刑不诉〔2020〕73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性别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湖南省攸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转取保候审,后因在取保候审期间拒不到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本县丹东街道白象路20弄5号附近,因看到被害人钱某某将其妻易某某踹倒在地,遂上前与其争吵并相互推搡,后捡起路边的棍子击打钱某某的右小腿处致其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作了供述,后又赔偿钱某某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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