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现住凯里市*****局**区**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2月1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2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凌晨1时许,罗某某某某等人到凯里市永乐路桥下吃宵夜,与同在此处吃宵夜的某某等人相遇,某某便与某某一起喝酒,随后发生口角继而互殴,罗某某见状,便从地上捡起一个啤酒瓶,将瓶子底部砸碎后捅向某某左胸部后逃离现场。经凯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罗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2、赔偿被害人的损伤,并取得被害人谅解;3、没有犯罪前科和违法行为,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