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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291984********,汉族,中专文化,资源县城市管理监督局城管协管员,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资源县**镇**村**组**号,现住址资源县**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资源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资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上午9时许,在资源县农业局旁,资源县城市管理监督局的罗某某执法已结束,尚把皮卡车停在居民小区进出必经之道上且离开车辆(无人看守),影响到了居民的出行方便。而蒋某某与正在查处的渣土车没有任何关系,进出小区属正常通行。被堵后双方因移车问题发生互殴,在互殴的过程中,蒋某某右肩膀被罗某某打了一拳,导致右肱骨大结节骨折。经鉴定,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并积极赔偿了蒋某某的损失,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蒋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而且罗某某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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