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岳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98********,汉族,湖南省宁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铜仁市**镇**产业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乡**村**组**号)。2015年10月24日因吸毒被宁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6年5月2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0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宁乡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18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该案,2019年10月10日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7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宁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4日,胡某某、庞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承揽了宁乡市***乡***村***组*****防洪大堤取土区工程(通过另案调查,该工程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行为),遭到被害人张某某及熊某某、张某某等当地村民的阻工(为获取非法利益),胡某某为树立威望,让当地村民不敢吵事,便纠集李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胡某某(在逃)等10余人到现场对阻工村民进行控制,在控制的过程中,被害人张某某突然往堤坝上跑,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便赶上去将被害人张某某推倒在堤坝的土坡上,导致被害人张某某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张某某的轻伤结果具有唯一的因果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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