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77********,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榕江县**乡**村**组,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罗某甲与罗某乙系邻里关系,双方曾因地基问题发生纠纷。2019年10月26日晚,罗某乙醉酒后在榕江县兴华乡摆贝村十一组其家里谩骂罗某甲,双方发生口角。罗某甲与罗某乙走到罗某甲的新地基里相互推搡,罗某甲被罗某乙摔倒在地后,便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朝罗某乙头部击打了两下,将罗某乙打倒在地。罗某乙倒地后罗某甲又用脚去踢罗某乙后背腰部两三脚,造成罗某乙腰椎3-5左侧横突骨折。经榕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乙此次损伤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罗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罗某乙医药费等费用25400元,取得被害人罗某乙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榕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