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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96********,拉祜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临沧市临翔区人,户籍及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街道**村委**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1时许,在临沧市临翔区忙畔街道办事处明子村委会芹菜塘安置区马某某家,李某某(提起公诉)与被害人王某某喝酒,期间二人发生口角并打斗,一同喝酒的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见李某某不敌王某某,一同参与殴打王某某,造成王某某鼻骨双侧多发性骨折。经鉴定,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某、罗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相关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罗某某本人对涉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因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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