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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4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4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镇沅县**镇**村**小组被害人罗某甲过程中,与罗某甲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造成罗某甲摔倒在地昏迷。经鉴定:罗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镇沅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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