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梓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四川省地梓潼县**镇**路**段**号**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我院决定,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因其母亲杨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为琐事发生抓扯后,认为杨某某吃了亏,便在梓潼县文昌镇和平路快活林茶馆院内一处空地,对李某某胸部进行踢打,导致李某某左侧第3、4肋骨骨折。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李某某对罗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梓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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