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个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0时40分许,在平昌县白衣古镇景区入口处经营自行车业务的当地村民罗某某、李某某二人为争客源发生争吵,继而抓扯,在双方抓扯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朝李某某脸部、肩部等部位多次击打,并将李某某压倒在地致其受伤。经平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外伤致左锁骨骨折等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2020年10月29日,双方在本院组织刑事和解下达成了相关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节,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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