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79********,汉族,初中,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接到陈某甲的电话,得知与陈某甲等人存在有投资纠纷的被害人陈某乙在北流市花果山公园处被陈某甲控制后,便赶到现场,接着动手对陈某乙进行殴打,将陈某乙的牙齿打断流血。随后与陈某甲等人逼陈某乙写了欠条后才放陈某乙离开。经法医检验鉴定,陈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6月28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陈某乙的经济损失2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到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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