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1********,汉族,大学文化,怀化市**管理处鹤城所工作人员,中共党员,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怀化市鹤城区**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22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怀化市鹤城区半岛酒店旁平价大药房内购药时与被害人许某某发生口角后引发肢体冲突,经药店工作人员劝解,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离开药店后,被害人许某某继续追上被不起诉人并用手套住其脖子,双方扭抱后被不起诉人将被害人摔倒在地并用拳头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肋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指认等笔录;

5、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