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96********,彝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镇**社区**居民小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6日被景东县公安局逮捕;经景东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12日晚,周某某邀约其同学李某某等人及朋友杨某某、罗某某到景东县锦屏镇凌云路“景豪KTV”唱歌、喝酒,杨某某、罗某某只与周某某认识,且互不相识。在“景豪KTV”娱乐过程中,罗某某因有其他朋友邀约,与几人喝了杯酒后离开。当日23时许,周某某、杨某某几人相互邀约到景东县城“毅都慢摇吧”蹦迪,期间邀约罗某某到慢摇吧玩,罗某某因有约未去。周某某、杨某某几人在“毅都慢摇吧”娱乐至2019年2月13日凌晨1时许,准备离开慢摇吧回去休息。此过程中周某某联系罗某某让其到慢摇吧接送,几人下去到慢摇吧门口后,杨某某无故上前阻拦李某某,不让李某某离开,并欲动手殴打李某某。到场的罗某某看到此场景后,上前拉劝杨某某,李某某及梁某某趁机离开。李某某离开时杨某某欲上前阻拦、追赶,罗某某一直以拖拽、拉抱的方式劝阻杨某某。因罗某某一直在阻拦杨某某,杨某某叫骂罗某某并动手用拳头打着罗某某头面部几下,罗某某被打后还手与杨某某打起来。双方打架过程中,杨某某拿出一把刀子将罗某某左手腕部刺伤,罗某某被刺伤后即抢过杨某某手中刀子,胡乱的朝杨某某胸腹部刺了几下后逃离现场。
经景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2019年2月13日的胸腹部多处刀刺伤致纵膈破裂、小肠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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