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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犯罪嫌疑人某某,男性,1964****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1011964********,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职业:兰州铁路集团公司**机关干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路****号楼**单元**号住甘肃省嘉峪关**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26日15时许,在凉州区**镇机务招待所**房间卫生间内,因该招待所房租到期,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带人到该招待所清点财物时与该招待所负责人王某某及其舅舅马某某发生口角并互相厮打,罗某某在马某某的面部、胸部捣了几拳,并在马某某的胸部踏了一脚,致马某某面部、胸部多处受伤。经鉴定,马某某胸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上第二前磨牙缺如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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