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公诉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69********,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镇**街,住常宁市**镇**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
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1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合伙人吴建平在开会时因公事发生争吵,吴建平妹妹吴某某听见吵闹来会议室用手打罗某某后脑勺部,罗某某反打一拳在吴某某鼻子处,致使吴某某的鼻子受伤流血,后经鉴定,吴某某伤势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23日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60000元,取得受害人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后突然遭受被害人吴某某的攻击,其反手一拳打在吴某某的鼻子上。其行为是本能的防范反应还是放任的伤害主观故意,无法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故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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