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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村**组**组**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在湘乡市**村地段引发双方打架。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用双手将胡某某推下路基,致使胡某某L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湘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胡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罗某某取得胡某某的谅解,罗某某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10月28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主动到湘乡市公安局山枣派出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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