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衡东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15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经过衡东县**镇**广告店门口时,其驾驶的车辆停车时擦到了行人钟某某,二人便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因情绪激动,连续打了钟某某两个耳光,随后驾车离开了现场。经衡阳市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钟某某的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未愈合,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钟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取得了钟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病历资料、调解笔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