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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81********,汉族,博士研究生,湖南瞰游铸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衡阳**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住华新开发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零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朋友李某某等人在天马山南路**酒吧F11、F12台喝酒时与邻台F10台的何某某因喝酒发生误会,打了何某某两下,何某某将情况告诉**酒吧F10台的营销员被害人左某某,左某某叫来F11、F12台营销员伍某某出面协调时,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以为左某某是要来找麻烦,于是拿起酒杯砸向左某某的头部,致左某某的头部前额受伤,后经衡阳市衡州司法鉴定所鉴定,左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不起诉。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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