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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检刑不诉〔2020〕Z5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绥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冯某某、卢某某、刘某某在绥阳县洋川镇绿音阁酒吧与被害人代某某一起喝酒时,罗某某与代某某发生矛盾后相互殴打。冯某某、卢某某、刘某某见状便和罗某某一起殴打代某某,将代某某打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冯某某、卢某某、刘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代某某全部损失5000元,取得了代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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