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进贤县**镇**路**号**栋**单元**室的家中卧室内与其妻子胡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后,踢打胡某某,致使胡某某腰部、背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4月24日,被害人胡某某谅解被不起诉人罗某某。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进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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