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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杀人案)_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筑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85********,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4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贵州省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修文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1月27日将该案报送我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3日;自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4月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4日至2020年4月18日)。

贵州省修文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7年5月10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在修文县老客车站门口一烧烤摊吃东西喝酒后,便在老客车站门口打了一辆摩托车到修文县老庆文厂单身宿舍下面的一条马路上,罗某某便用刀朝摩托车师傅李某某身上乱刺至李某某当场死亡,待李某某倒地后便将李某某的摩托车抢走便逃离现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贵州省修文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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