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19〕14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86********,汉族,专科文化,系云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村出租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2月17日07时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阮某某、刘某某、蔡某某以谈房屋动迁协议为由将准备出门卖菜的被害人张某某强行带上一辆车牌号为云A**的白色越野车进行控制,同日11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伍某某、查某某、奚某某、徐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村**号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丈夫杨某某带上一辆车牌为云A**的黑色大众途观越野车进行控制。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告诉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可以将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村**号房屋拆除,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便通知负责拆除工作的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又联系负责开挖机的犯罪嫌疑人罗某某。2017年12月17时08时许,犯罪嫌疑人罗某某驾驶一台绿色神钢牌210型挖掘机到拆迁现场在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指挥下将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村**号房屋拆除。经昆明市西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害人张某某位于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村**号的房屋价值为肆拾伍万捌千贰佰陆拾捌(小写:458268. 00 )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认定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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