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49********,汉族,文盲,务农,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路**号。2016年1月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9月6日上午7时许,朱某甲、朱某乙、罗某某等人破坏垃圾转运站工程在建设施,经建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损坏工程财物进行价格鉴定,该工程的损失价值合计人民币5602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被故意毁坏的财物情况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印证,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故意毁坏的财物价值,同时无法证实朱某甲、朱某乙、罗某某系本案的纠集者,导致无法认定本案是否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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