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经陆川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陆川县温泉镇三峰东路欢畅KTV,因喝酒时与被害人黎某某发生口角,在KTV门口将黎某某的一台8848钛金手机摔烂。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机价值8465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罗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向被害人黎某某赔偿13000元人民币,并取得黎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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