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6198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云南省**县**镇**村**组。
本案由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与被害人周某某离婚后因财产分配问题,与石某某(另案处理)合谋以伤害罗某甲人身安全为由,通过打电话、发短信方式要挟周某某支付罗某甲人民币150000元,周某某为确保罗某甲人身安全,通过微信转账向罗某甲转账10025元。案发后人民币10025元已归还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证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转账照片、离婚证复印件、和解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罗某乙、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的供述;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起诉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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