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一部刑不诉〔2020〕31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94********,汉族,本科文化,务工,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刑事拘留,7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前女友张某某,并将之前偷录的二人性爱录音发给被害人张某某,要求发生性关系。张某某拒绝并提出购买录音,罗某某随即要求张某某通过微信分两次向其转账1314元和5200元,删除录音后收下6514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已将赃款全部退还给张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退还被害人财物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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