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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敲诈勒索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一部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74********,汉族,小学文化,贵州**有限公司员工,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1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我院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的一天,金某某(另案处理)到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若石养生会馆做艾灸,员工李某某不慎将金某某轻微烫伤,养生会馆工作人员主动接送金某某就医并支付相关费用。但金某某以被烫伤为由,多次伙同吴某某、肖某某、徐某某、金某乙、康某某、喻某某(六人另案处理)等人前往若石养生会馆滋扰、辱骂、恐吓工作人员,严重影响会馆正常经营,员工李某某被迫离职。最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金某某的授意下向若石养生会馆索要人民币4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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