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0〕Z6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镇**公租房**组团**栋**(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十二个月,2020年3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监视居住六个月。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6月2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伙同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以上人员已判决)共谋对位于巴南区南泉街道办事处立桅村白家湾社的翁某某开设的非法渣场实施敲诈。当天晚上,唐某某、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邀约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彭某甲、蒋某某、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禹某某(以上人员已判决)、罗某某等人,共谋后驾车前往翁某某非法渣场,以持刀威胁、阻止渣车倒渣的方式对翁某某进行敲诈勒索,共计敲诈彭某乙、翁某某23000元。在此过程中,罗某某明知唐某某、黄某某、李某甲等人要对翁某某实施敲诈,仍听从李某甲等人的安排,驾车送唐某某、黄某某、李某乙等人去敲诈现场。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于2018年12月13日在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天骄花园路边被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现有证据只能认定案发当晚罗某某驾车送唐某某、黄某某、李某乙等人去拦渣车现场,所送的唐某某、黄某某、李某乙没有实际参与拦渣车,证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明知黄某某等人要去敲诈勒索仍然驾车送人的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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