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公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于2016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向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30日,芗城区人民法院建议我院撤回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撤回起诉。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6日裁定准许撤回。
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朱某某于2018年5月18日与戴某某签订了居间协议,并于当日支付给戴某某居间费用100万元人民币。根据双方签订的居间协议,若戴某某违约需支付给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朱某某本金及违约金共130万元人民币,后戴某某违约。在双方签署居间协议进行谈判磋商期间,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芗城区**酒店房间内安装监控,偷拍了戴某某与陈某某的性爱视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指使朱某某以掌握有戴某某和陈某某的性爱视频一事向戴某某索要人民币280万元,并在漳州市芗城区**KTV楼上客房内指使朱某某据此起草相关居间合同解除协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认定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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