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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污染环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70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1997年开始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区经营“**喷涂厂”,主要从事五金件的喷涂加工,喷涂加工的过程主要为:五金件-前处理-喷涂-包装-成品。其中在前处理过程中,需要在生产线上使用硫酸、液碱、磷化剂等物品,因此产生大量的有害废水。2010至2012年期间,**喷涂厂按照政府要求重建了污水处理设施,并通过了环评审批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水处理的程序如下:前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会通过污水处理车间的“集水渠1”(明渠)汇集到“集水池”,污水在集水池经中和处理后抽入铁塔内净化,经净化后水,可以直接排放进入“集水渠2”(明渠)。

2019年8月21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喷涂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污水处理车间外有两条暗管(紧靠污水处理车间集水池),暗管没有废水排放,但经PH试纸对残留物进行测试,一条偏酸、一条偏碱性,其中一条暗管旁边的墙壁(靠集水渠1)有废水渗漏排出至厂外的雨水渠,经PH试纸测试偏酸性。执法人员从渗漏处采水样一份,编号FJXB2019082101,从废水处理设施的集水池采水样一份,编号FJXB2019082102(作参考),并委托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检测。经检测,渗漏处水样的总镍超标0.4倍、总锌超标12.2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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