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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0年6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村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6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月27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 日19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粵BQ****小车从双峰县石牛乡柿梓村出发往走马街镇方向行驶,途经双峰县城南南环线永丰街道办事处一心村有恒桥地段时,因接听手机分散注意力,撞到路上的行人谢某某,导致谢某某当场死亡,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立即报警。经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罗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谢某某的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罗某某赔偿了谢某某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车辆信息、刑事和解协议及领条、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4、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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