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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90********,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现住地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罗某某酒后驾驶湘******的小型汽车搭载杨某某、石某某、张某某由本市武陵区水星楼附近开往本市武陵区三闾路,车辆行驶至本市武陵区三闾路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查,现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101毫克/100毫升。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犯罪嫌疑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1.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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