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二部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3********1725,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龙里县,住**镇**村**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喝酒后驾驶牌照为浙L*****的小型轿车,搭载樊某某,从本区东港街道丽池酒吧附近出发前往莲洋大观,至昌正街与海洲路交叉口附近时发现前方民警设卡检查,遂将车停在**汽车服务店门前,二人乘坐出租车前往莲洋大观,经过卡点时被民警查获。
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驾驶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樊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行车卡口记录等。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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