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镇大**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乐昌市**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韶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丽单,广东德行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因罗某某的量刑达不到无期徒刑以上为由,于2020年11月27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0时19分许,罗某某酒后驾驶粤F7****小型轿车行驶至**高速公路52公里(**收费站)时,被民警依法拦停检查,经民警现场对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对罗某某血液进行乙醇含量分析,检验结果为155.72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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