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二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1195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2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5日22时22分,犯罪嫌疑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云JA****小型轿车沿普洱市思茅区普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与鱼水路交叉口处时, 被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罗某某血样(检材)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其乙醇含量为98.47mg/100mL血。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犯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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