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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罗向军)(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6********00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街道**大道**花苑****室; 2015年3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7000元。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办理该案。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宜春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罗某某在明知俞某某资金困难,想以低贴现率为诱饵骗取**公司600万承兑汇票贴现款的情况下,介绍俞某某给上官某某认识。俞某某和上官某某商量后,骗来**公司600万承兑汇票并进行贴现,贴现款双方各得一半资金使用。之后,俞某某按照事先承诺转账21万至罗某某账户上,罗某某分得10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宜春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袁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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