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绰号:**,男,1984年**月**日生,江西省丰城市人,身份证号码:362202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丰城市**街道**巷**号***室。2007年1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8月17日因吸毒被丰城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三日;2018年11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受害人黄某某欠袁某某的一千多元钱,罗某某(已死亡) 帮袁某某问钱与黄某某发生过口角。2006年7 月13 日,在丰城市*城区**花园边,罗某某、余某某、罗某某、邹某某等人找到黄某某,罗某某等人便用三四十厘米长的西瓜刀砍伤了黄某某,事后,黄某某被送往丰城市**医院治疗。经鉴定,黄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本院认为,该案案发于2006年7月,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该案的追诉期限为五年,该案在追诉期限内未立案侦查(立案时间为2018年4月28日),虽有公安机关当时的接处警登记表(非被害人报警),但没有被害人黄某某在追诉期限内的控告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因此,该案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丰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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