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5517,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栋**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9月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盛和,湖南省隆回县志涛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5时许,在隆回县**镇**村,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因要占地施工,与同村罗某丙、胡某某夫妇发生争吵,罗某丙夫妇躺在地上阻止罗某甲雇来的工人施工,罗某甲用手想拉起罗某丙,罗某丙顺势咬了罗某甲的左腿一口,罗某甲用脚把罗某丙压在地上,致使罗某丙受伤。经鉴定,罗某丙的伤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与被害人罗某丙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罗某丙的损失,共计十六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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