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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10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9时许,被害人汤某某与冷某某、谭某某一同来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社区**路口胡某某开设的麻将馆玩牌。胡某某看到汤某某与冷某某坐在一起玩牌,担心二人“出老千”,遂要二人不要坐一桌。汤某某、冷某某不服,与胡某某发生争执。其间,汤某某将麻将摔在桌上,冷某某推了胡某某一把。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系胡某某丈夫)见状,上前将汤某某推出麻将馆,致汤某某身体左侧着地摔倒,罗某某又上前用右脚朝汤某某右侧背部踩了三脚。谭某某随后报案,汤某某被送往长沙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治疗。治疗期间,罗某某垫付了一万元医药费。经鉴定,被害人汤某某右侧第7、8、9肋腋段骨折,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4日,罗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1月1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罗某某一次性赔偿汤某某各项费用共计68000元,得到汤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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