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楚市检公诉刑不诉〔2018〕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32419********,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县**镇**村委会***村**号。无前科,2017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楚雄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楚雄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5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带着孙子到楚雄市开发区****一楼休闲区玩, 21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看见旁边一张桌子上有一个黑色的包,就把包放在自己衣兜里面,离开休闲区到马路中间打开包,看见里面有三沓钱,便起贪念,想占为己有,便把钱包藏在马路对面的花台下面,然后回休闲区玩了一会见无人找包后带着孙子离开现场,拿着钱包回家。钱包内装有现金29517元,银行卡11张,身份证、驾驶证、医保卡各一张。第二天当楚雄市公安人员找到其时,其主动交出被盗窃物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楚雄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