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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公开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2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60121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县**乡**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后因民事部分已赔偿谅解,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对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公安机关审查认定:2019年10月21日早上9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新建区******家村倒土点开推土机进行作业,导致其中一块足球大小的土块滚落下去将正经过土堆下方去茶树地的闵某某被掉下的土块砸到,被砸后闵某某倒地。后闵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在江西省人民医院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闵某某系钝物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场除了罗某某驾驶的推土机还有后八轮车不断进出倒土,也有可能导致石块滚落,缺乏足够的证据证实闵某某的死亡结果与罗某某驾驶推土机作业的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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