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微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58********,汉族,文盲,群众,农民,山东省微山县人,住微山县**镇**路**号。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9月21日至同年10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微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10日17时许,微山县公安局湖上分局和县渔管委执法一中队联合到下级湖巡查,在微山县**庄节制闸西南处微山湖水域发现一条载有两人的疑似电鱼船急向岸边划行,在追缉过程中二人边逃边将船上作案工具及物品抛入水中,当巡逻艇接近时二人弃船跳入湖中芦苇荡涉水逃跑,民警查找未果,在检查电鱼船时发现后舱有7-8条新鲜小鱼并拍照取证,收缴抛入湖面的长杆电舀一个。2020年3月1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罗某某到湖上分局投案。并主动将抛入湖中的作案工具电瓶、逆变器、电鱼船及船后舱7-8条鱼(0.58市斤)交到办案单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罗某某辩解其二人准备使用电捕工具实施非法捕捞行为,但尚未着手实施时即被查获,船舱内渔获物非本人电鱼所得,其辩解虽不具合理性,但没有证据予以排除。综上,罗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本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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