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3********,汉族,初中文化,进贤县前坊镇太平村乡村医师,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住进贤县**镇**村委会**村。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进贤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系江西省进贤县前坊镇太平村乡村医生,自2016年4月以来,其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证》、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进贤县民和镇豪景一品小区大门旁开业行医为他人诊疗,于2016年11月8日、2019年3月6日两次被进贤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以无证行医行政处罚后,又于2019年7月在进贤县民和镇豪景一品小区**栋**车库内开业为他人诊疗,至2019年10月9日再次被进贤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查处。2019年12月5日,罗某某在进贤县民和镇经进贤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后到案。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系有一定医学专业能力的人非法行医,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