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从检公诉刑不诉〔2020〕Z6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幢**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被害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3日至5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15日至6月2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向黄某某购买了位于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洲洞村银柱坑至豆腐磨山场合计三百亩林地的桉树,办理《林木采伐证》后,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雇请全某甲、全某乙等工人,携带油锯、柴刀等工具,先后到位于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洲洞村银柱坑至豆腐磨山场砍伐,由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疏于监管,导致工人过界砍伐了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洲洞村“银林坑一带”和“大坑尾一带”的山场上的桉树,超出《林木采伐证》许可范围共12.8亩,立木蓄积量92.16立方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739元。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现场将非法砍伐所得的桉树卖于他人,从中获取利益。
2019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向广州市从化区森林公安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在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行为,但鉴于罗某某在该案中属于未履行监督职责而导致的滥伐林木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主动缴交复绿造林费用,具有悔罪表现;其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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