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5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长沙县人,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长沙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长沙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长沙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2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10月3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三、四月间,王湘贤(另案处理)伙同张亮(另案处理)按照判山树款均摊销售树款均分的方式合伙判山,二人以32000元的山价,通过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判买了山主罗某英位于长沙县高桥镇范林村大同组的责任山林。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对山主罗某英称判山价格为29000元,并由村民陈某某将29000元转交给山主罗某英,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遂从中获利3000元。另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介绍砍伐人在村民陈某某家中以20元每餐的价格吃饭,将获利3000元中的1000元作为辛苦费给了陈某某。
后在未经林业部门许可、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王湘贤、张亮雇请他人帮助采伐所判山中的林木。经长沙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鉴定,该案采伐迹地中滥伐的林木立木蓄积共计244.33立方米(其中阔叶树150.14立方米,杉树70.34立方米,松树23.85立方米)。
2019年7月18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家被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林地林权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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