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蒲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小区**街项目部。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11月19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3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四川**建设有限公司的施工负责人覃某甲,为了保证**电站110KV东马线迁改线路的通电安全,安排施工人员田某某、覃某乙、罗某某对新建铁塔间不符合安全高度的树木予以砍伐。田某某、覃某乙、罗某某在明知覃某甲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当天下午持油锯将位于蒲江县鹤山街道蒲砚村七组(小地名老鸦山)新建铁塔之间不符合电力安全要求的树木予以砍伐。经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树木共计79株,其中冬青树18株,枫香树7株,马尾松54株,被伐林木蓄积共计20.4257立方米,材积12.0934立方米。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以及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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