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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滥伐林木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住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4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11月,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为了发展花椒产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将自己家位于余庆县敖溪镇指挥村和平组小地名叫干龙洞处的三林树木用自家油锯砍伐,砍伐后的树木准备搬回家当柴烧。经鉴定:罗某某砍伐树木共计173棵,林木蓄积为11.1813立方米,折合材积为7.267845立方米,经济价值2501元。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蓄积11.181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但其滥伐林木目的是为了种植花椒,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数量刚达到立案标准,积极缴纳了生态修复补偿金,其犯罪情节轻微,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罗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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