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25341973********,四川省兴文县人,小学文化,现住兴文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农历腊月至2020 年农历正月期间,罗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家人将自家的柳杉采伐,罗某某负责锯树木,其妻古某某、其子负责剃枝,采伐的柳杉于2020 年农历三月至六月期间被古某某断筒后出售了一部分给朱某某(另案处理),其余树木已运送回家当柴烧。经兴文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罗某某滥伐林木蓄积共18. 2185 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滥发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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