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一部刑不诉〔2020〕Z3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221957********,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三乡某某木业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号。2020年5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得知我市三乡镇白石村竹溪生产队土名为“风箱地”的地块要作为“代耕农”住房安置地,地上林木需要砍伐的消息后,与竹溪生产队签订承包协议,以每亩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承包上述地块上的林木,在未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明等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对林木进行滥伐。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鉴定,上述“代耕农”安置地被占用的土地面积为37.3764亩,其中被砍伐林木面积为26.9542亩,被砍伐林木的株数为1021株,被砍伐林木的总蓄积为196.8立方米,总立木材积为144.9立方米。
2019年8月,中山市政府将上述“代耕农”住房安置地的土地性质由林地调整为非林地。2020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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