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滥发林木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黔检刑不诉〔2019〕9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68********,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湖北省咸丰县**小区**栋**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8日被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8日、2019年10月16日退回黔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3日、11月1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中旬,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为谋取经济利益,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找到位于黔江区马喇镇香树村村民任某甲,称自己想砍伐树木做工地上的杉木桩,喊其帮忙联系香树村愿意卖山林树木的农户。随后罗某某邀约同案人冉某甲,冉某甲邀约冉某乙,冉某乙又邀约刘某某一起帮忙砍伐,同案人冉某乙招收砍树工人以每名工人每天200元工资的价格,雇请冉某丙、饶某某、彭某某等工人,先后砍伐殷某甲、殷某乙、殷某丙、任某乙、殷某丁家马尾松、杉树等树木,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2月底,同案人刘某某带领工人在黔江区马喇镇香树村2组小地名“石坎子”殷某甲家山林,在取得水库淹没区树木清场证的情况下,对殷某甲家的山林进行了砍伐。砍伐完殷某甲家山林树木后,同案人任某甲联系了在黔江区马喇镇香树村水库淹没区外殷某乙家的山林树木,由同案人冉某乙付给殷某乙1200元现金购买10棵马尾松。之后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刘某某带领工人进行了砍伐。在砍伐途中,又在殷某乙旁边的淹没区外购买5棵任某乙家树木和2裸殷某丁家树木,并支付840元现金给任某乙。随后刘某某带领工人在殷某乙、任某乙、殷某丁等人山林处砍伐了16裸马尾松树木。树木砍伐完毕之后,刘某某联系了杨某某开货车将木材运输到舒某某的加工厂卖掉,获利6240元。

2019年3月初,同案人任某甲又联系到了位于黔江区马喇镇香树村小地名“屋后头”水库淹没区外的殷某戊家山林,并谈好以6200元的价格购买,任某甲当场垫付1200元现金给殷某戊,之后冉某甲在明知殷某戊家的山林树木属于淹没区外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给任某甲1200元钱用于购买殷某戊家的树木,随后同案人刘某某带领工人准备去砍伐殷某戊家山林的树木,冉某乙、冉某甲让刘某某将贩卖木材的钱转5000元给任某甲,之后刘某某带领工人砍伐了殷某戊家山林里的马尾松和杉树原木共计279件,其中杉树36件,马尾松243件,在其砍伐后被当黔江区马喇缜林业站工作人员发现并当场查获。

2019年6月6日,经重庆市黔江区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对任某甲等人滥伐林木蓄积进行计算,任某甲等人砍伐的马喇镇香树村殷某乙、任某乙、殷某丁三家山林树木的蓄积为4.59立方米,砍伐殷某戊家山林树木蓄积为51.3244立方米。

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移送起诉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林权证复印件,证明材料,重庆市黔江区森林资源监测中心作出的立木蓄积调查报告,清场地交地通知,林木出材率说明,发还清单等书证;提取、扣押、勘验、辨认等笔录;证人殷某戊、袁某某、殷某乙、任某乙、殷某己、冉某丙、彭某某、舒某某、杨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同案人冉某甲、冉某乙、刘某某、任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黔江区公安局认定罗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现有证据无法确定罗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冉某乙等人购买、无证砍伐淹没区外林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日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